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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畢業以後,我沒有從事我念了四年的法律,反而跑去做貿易業務。當年我們在上課的時候,某堂課班上有「電火球仔」的女兒來選修、而當時我對之充滿寄望、承諾改革貪腐的阿扁的兒子,被我們私下稱為「小扁」,也會來旁聽一門很熱門的課。系上有好幾位聰明絕頂的老師,也有過幾門我到現在都無法忘記的課程。然而,我也無法忘記,大一第一天報到,第一堂的刑法課程,就訝異的發現好多桌上已經貼了「佔位」的3M小紙條。原來,這位教授因為是國家考試命題人之一,所以會有其他年級或外校的學生來旁聽,五十人的教室往往擠到教室外還沿著窗戶排了好幾張桌椅。已經選修到的學生,如果沒有早點來用書或包包佔位,可能淪落到沒位子坐。在某些課上,佔位太激烈的時候,有些人會把別人的小紙條撕掉,導致一場場的爭吵。我是很懶得提早去佔位的,有幾次真的沒位子坐,就索性拉了朋友一起去唱歌。

 

也許是因為,我不喜歡這種佔位文化;也許是因為,痛恨「哇!你是T大法律系!」所帶來的光環、假設與期望,所以畢業後,我選擇跑得遠遠的、遠遠的。新認識的朋友或同事,大多不知道我以前讀的是法律。

 

但是最近,有一件吵得沸沸湯湯的事情,讓我想起了自己的過去,也讓我在此「出櫃」,坦承自己「ex法律人」的身分。那就是關於死刑存廢的討論。

  

*     *     *

  

記得大一第一次的導生會,一批熱血沸騰的同學們在餐廳裡大喊:「正義萬歲!」當時我們的導師pd先生沒說什麼,但事後在課堂上卻發作了。我忘了他當時是怎樣羞辱、嘲弄還是嚇唬我們(pd老師是典型的面惡心善,但是要到後來我才了解到心善的部分,哈哈。)總之,他大吼大叫的意思應該是說:你們千萬不要以「正義的使者」自居。

 

為什麼?如果不是要「宣揚正義,實現理想」,為什麼要來讀法律系?

 

原因很多,也很複雜。老實說,這應該是不用功的我,在法律系四年中學到的,最重要的東西。簡單的說,司法系統也只是由一群不完美的人所組成的不完美的系統,有誰有資格決定,什麼是「正義」?是的,做錯事情的人應該受到懲罰,但是,很多時候看來不可饒恕的犯罪,其實是一連串的悲劇。人性的自私、貪婪、愚昧、嫉妒、憤怒,你跟我都有。但我知道自己是幸運的,我有良好的教育、美滿的家庭跟好友在支持著我;但社會上並不是所有人都這麼幸運。或許有些人的成長背景,就註定了要一步一步走向犯罪。

 

也許你會說:心智健全的成年人,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沒錯,這的確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。但是,這不應該免去我們思考社會、家庭與教育的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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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死刑的人,我看到最大的兩個原因是:要為受害人家屬報仇,以及「殺人償命」。這兩點都立基於一個很少被討論到的重要前提,那就是,我們可以完全確定:「被告就是兇手。」在我所看到的支持死刑的文章,幾乎沒有在討論誤判或冤枉的可能。這些人對於我們的警察跟司法制度的信任,老實說,讓我非常的訝異。你怎麼知道,警察不會因為破案壓力,而對嫌疑人實施刑求,逼人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?或是檢察官不會因為嫌疑人「面目可憎,長得就是一副殺人犯的樣子」而起訴?或是法官會不會囿於輿論壓力,或是根據了前面一步步錯誤的證據,而將嫌犯定罪?

 

我記得在學校時,聽過一個比喻。一個裝水的玻璃杯破掉了,我們看到的是破掉的杯子。我們可以想辦法去把這個杯子拼湊起來,猜想、推測當時發生了什麼。但是我們永遠也無法百分之百確知:到底發生了什麼事?了解這一點,就可以了解為何王清峰說如果她簽下執行條,晚上無法安眠。當錯誤的可能性永遠存在,而這個錯誤取走的是生命,如果是你,你是否敢簽下死刑執行條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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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偶然在中國發現的一本好雜誌《新視線The Outlook Magazine》上,認識了一位33歲的攝影師Taryn Simon。引述2009年五月份這篇文章「帷幕之後」:

 

「Simon兩本影集都在美國國內完成。2002年的《無罪者》拍攝了一群服刑幾年乃至十幾年後被宣判無罪釋放的人。她將他們重新帶回了當年被指控的犯罪現場,在木屋裡、在郊外、在賓館房間,這些曾經的死囚跟那些不屬於他們的記憶站在一起,閃出奇異的光輝。每張圖片都給出了幾行精簡的信息:姓名、地點、作案經過、判決、服刑長度---平靜、簡短、無庸置疑,司法即如是?」 

 

Tayrn-Simon_CalvinWashingt.jpg  

姓名:CALVIN WASHINGTON
地點:C&E Motel, Room No. 24, Waco, Texas
Where an informant claimed to have heard Washington confess (有線民指出,聽到他承認作案。)
Wrongfully accused- Served 13 years of a Life sentence for Murder (被判死刑,在坐牢十三年後,證明當初指控是錯誤的。)
2002

mayes_web.jpg 

姓名:LARRY MAYES
地點:Scene of arrest, The Royal Inn, Gary, Indiana
案發經過:Police found Mayes hiding beneath a mattress in this room (警察發現Mayes躲在這張床下)

Served 18.5 years of an 80-year sentence for Rape, Robbery and Unlawful Deviate Conduct (被指控犯了強暴與搶劫罪,叛了80年的徒刑,服刑18年半後,發現當初是錯誤指控。)

IrvinFain.jpg  

姓名:CHARLES IRVIN FAIN
地點:Scene of the crime, the Snake River, Melba, Idaho
Served 18 years of a Death sentence for Murder, Rape, and Kidnapping (由於被控謀殺、強暴與綁架,被判死刑,服刑十八年。)

 

如果這些人被執行了死刑,誤判的錯誤就真的再也無法彌補。

 

這篇文章是想要在網路一面倒的支持死刑聲中,提出我真正的想法。對我來說,以「Ex法律人」的身分來提出觀點,就像是出櫃一樣,有一點緊張,但也不得不如此-- 不這麼做的話,我覺得,我對不起那苦口婆心的pd老師。

 

註:圖片來源與更多說明在:http://www.mocp.org/exhibitions/2005/08/taryn_simon_the.ph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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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appytogether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5) 人氣()